关于保函的独立性
保函的独立性体现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条定义以及第三条的规定中。
什么是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条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上述定义中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能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根据上述定义,笔者认为,独立保函强调了两点:一是单据性,一是保函具有金额。
如果考虑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独立保函得以确认的情形,则可以将独立保函概括为“2+1”情形,即“单据性+金额+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金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