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在我国,独立保证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尽管就立法层面而言,尚缺乏对独立保函系统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独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归结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保证。
主要条款
独立保函产生的原因与前提是基础合同,保函的运行指引是保函开立委托合同,但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前述两个合同,保证人只依据保函的规定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由以上的关系可以看出,独立保函至少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的权益。为保护各自的合同权益,而保函的运行又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内容。因此,各当事人对保函的条款内容非常重视。尽管各国民法典律制度的差异,保函格式各有不同,但主要条款内容基本还是一致的。
独立保函主要条款介绍:
1、保函独立性条款
2、基础交易关系参照条款
3、先决条件条款
4、担保义务条款
5、有效期条款(包括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
6、延期条款
7、保函文本退还条款
8、担保的金额及支付货币条款
9、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10、付款时间和延迟利息条款
11、基础合同变更对保函的影响条款
12、保函转让及基础合同转让条款
13、抵消条款
14、司法管辖权与法律使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