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实施ODI境外投资备案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
2、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外汇登记程序。
ODI备案的要求/ 知多少
1、境内公司好成立满1年以上;
2、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好高于5%,越高越好;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好低于70%,越低越好。
ODI备案的申请条件/ 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