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开*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迟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行保证文句。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国内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3、不同的遵循原则:
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