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的收汇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为普遍。
「电报偿付」,用于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若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银行办理,则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相符作为先决条件。
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了汇票和单据后,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获得付款,在此之前,进口商也无须偿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贷款,解决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接受远期信用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获得付款之前,若开证行破产,出口商就失去了信用证的保障;若由于进口地政局不稳、经济混乱或两国关系恶化,而使两国间的支付不可能,即使开证行愿意承担其信用证下的责任,也可能无法付款。
大部分的进口商都采用即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所以我们的出口商不可能完全的将自己与大部分的国际进口货物商隔绝开来,这无非就是这段财路的做法。即期信用证对进口商来说是一个非常实务的选择,因为即期信用证可以让开证的进口商更快的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以及缩短货物压港的时间,减少客户增加的额外支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