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创新能力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是一个百分制的评分过程,也是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中重要的部分。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1、知识产权(≤30分)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旧指引中“1项发明专利和6项以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A类,但新指引中明确了两者效用完全不一样,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分为8分,而5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分只有6分。并且明确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不同,得分也不同。即有自主研发的可得1-6分。仅有非自主研发的只能得1-3分。知识产权增加了2分的加分项。但总分仍不能超过3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A类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年4项及以上变为了“5项及以上”,且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已经不能再用一个知识产权转换出多个成果转化了,所以想在这项拿到满分,3年的知识产权数量需要15项以上!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企业成长性(≤20分)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
三、更多变化:
1、知识产权的变化:
呼应《认定办法》的要求,取消了独占许可的方式,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新指引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增加了“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内容,并升级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重要性。去掉了对“外观设计专利”在旧指引中“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的限定。补充说明了《认定办法》里没有明确知识产权获取年限的要求,即新指引要求“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实际和原来的“近三年获得”的要求类似,只不过放宽了I类知识产权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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