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成本较高并且存在一定风险,因此,保证金制度的利弊近成为热点话题,在保证金不会立即取消的情况下,通过保证金形式的改变对目前保证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规避。
投标保证金包括:现金保证金、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对招标人而言,收取及退还手续繁琐,人力消耗大。众所周知,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比例一般为项目金额的1%-2%,收取和退还涉及业务部门及采购部门诸多工作,现在条例又要求退还利息,利息的计算,利息的退还财物手续,做账,这些工作相当繁琐。
保证金存在被收取者挪用的风险,而且对是否挪用难以监控。虽然法律上明文规定保证金不允许挪用,但我们通过各类新闻报道都能了解到,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保证金挪用的现象,如果挪用的大额保证金不能及时归还,对投标人会造成损失。
保证金退还不及时,人为造成投标人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效率降低。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招标人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同时根据目前的招标流程要求,其保证金理论上在一个月内应该已经被退还,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平均一个月的占压时间已经是很充分考虑的了。但在向投标人进行调研的时候我们发现,目前投标保证金的质押时间,平均在2-3个月之间,造成这种现象既有招标人主观想要拖延,也有招标人内部退还程序复杂,退还积极性不高等原因。